2016天津卫生职称考试申报附则
2016年11月04日 来源:河南来学教育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卫生管理体制,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条件。
本条件包括卫生技术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本条件取得的相应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有权申请与资格相符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职务。
医(药、护、技)师(士)为初级资格)为初级资格;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士)为中级资格;副主任、主任医(药、护、技)师(士)为高级资格。
附 则
一、本条件涉及的医师资格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的合法行医资格。
二、本条件涉及的学历均指取得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证书的学历。
三、本条件中所涉及的“相近专业学历”规定如下:
1、医学专业的相近专业学历:
(1)医疗专业的相近专业学历包括:医学院校中的预防医学专业、法医专业;综合性大学中的心理系(限于心理咨询科);专业院校的运动医学专业(限于体育团体中的医疗保健人员)。
(2)公共卫生专业的相近专业学历包括:医学院校中的医疗专业、中医专业;综合性大学、理工科院校中的物理系、化学系等(限于医疗及公共卫生机构中从事射线卫生、环境卫生、工业卫生的研究、技术及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药学专业的相近专业学历包括:医药院校中的生物制药专业;医学院校中的医疗专业、中药专业、生物医学专业、综合性大学、理工科院校中的化学系(限于从事药品研究、检验的人员)等。
3、护理专业的相近专业学历包括:医学院校中的西医医疗专业。
4、医技专业的相近专业学历包括: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医学院校中的医疗专业、预防专业、中医专业及综合性大学、理工科院校中的生物系、化学系(含仪器分析)等。
四、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学历和资历要求的“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指取得上述医、药、护、技的相近专业的学士学位。
五、初、中级资格晋升不设破格。
六、按正高和副高破格条件第(四)条第3款破格人员,需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七、中级以考代评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或天津市中医四部经典(限从事中医、中药专业人员,下同)考试、天津市中级专业理论考试合格后,经单位全面考核推荐,参加中级实践能力考试并合格;申报高级资格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或天津市中医四部经典考试合格后,单位考核推荐天津市卫生技术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高级评审实行被评审人员到会答辩方式,重点考察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跟踪国、内外学科发展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八、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的要求:临床专业、病理、医学检验专业按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有关标准执行,其余专业按天津市卫生局印发的《天津市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中医、药学、影像医学(技)技术标准(试行)》执行。
九、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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