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疆自治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2016年11月12日 来源:河南来学教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文 件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2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
2012年12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医务管理、单位行政管理、科研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学术作风端正,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职以来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四条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卫生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卫生事业管理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担任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公共管理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卫生管理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并能提出创新性建议,能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2项任选1项,3—6项任选1项):
1.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了解国内外卫生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活动,具有独立从事卫生事业实际管理工作的能力和独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在任职期内,参与修订和完善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8项以上或制定各项管理制度3项以上。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能力。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5次,有带教2名医师或进修、实习医师经历;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2次。医疗与教学相结合的单位,须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3.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并编写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自治区三级医院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参与2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4.参加自治区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6.任职期内获得自治区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地州市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著作论文
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1-3项任选1项,4-5项任选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1-3项任选1项。
1.任职期内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译著、合著书籍1部(编委以上,字数不低于10万字)。
2.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限前2名作者,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2名作者,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发表,字数不低于1200字。
3.任职期内参与编写医学类专业教材1部(编委以上,字数不低于10万字)。
4.任职期内参加过国家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并有学术交流论文3篇(以论文集为准)。
5.任职期内撰写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经验报告1篇,并由3名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正高级同行专家鉴定推荐。
第九条卫生事业管理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医学类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地州市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同等学历者,担任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
3.在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2年以上,担任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
4.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8年以上,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2年以上,担任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三)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了解国内外卫生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活动,具有独立从事卫生事业实际管理工作的能力和独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在任职期内,参与修订和完善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5项以上或制定各项管理制度2项以上。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能力。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0次,有带教1名医师、实习医师经历;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任职期内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讲座至少8次。医疗与教学相结合的单位,须完成教学任务。
3.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自治区三级医院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须参与1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4.参加地州市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获地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6.任职期内获得地州市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1-3项任选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1-5项任选1项)。
1.任职期内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译著、合著书籍1部(编委以上,字数不低于10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2名作者,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字数不低于1200字。
3.任职期内参与编写医学类专业教材1部(编委以上,字数不低于10万字)。
4.任职期内参加过自治区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并有学术交流论文2篇(以论文集为准)。
5.任职期内撰写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经验报告1篇,并由3名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正高级同行专家鉴定推荐。
第十条卫生事业管理主管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类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满2年。
2.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卫生事业管理医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卫生事业管理5年以上。
3.医学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卫生事业管理医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卫生事业管理6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业绩成果
1.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卫生管理专业的先进技术,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独立工作能力强,能解决较复杂的疑难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著作论文
担任卫生事业管理医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发表,字数不低于1200字。
第十一条卫生事业管理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满1年。
2.医学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卫生事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业绩成果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某些相关的先进技术。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破格晋升条件
学历条件不具备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条件中的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条件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1-3项任选2项,4-5项任选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符合下列条5项件中的2项(1-3项任选1项,4-5项任选1项)。
1.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3篇为第一作者);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发表,字数不低于1200字。
2.任职期内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译著、合著书籍1部(编委以上,字数不低于10万字)。
3.任职期内参与编写医学类专业教材1部(编委以上)。
4.任职期内参加过国家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并有学术交流论文3篇(以论文集为准)。
5.任职期内本人撰写的本专业经验报告3篇,并由3名在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正高级同行专家鉴定推荐。
(二)学历条件不具备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除具备正常晋升条件中的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条件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5项中的3项(1-3项任选2项,4-5项任选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5项中的2项(1-3项任选一项,4-5项任选一项)。
1.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两篇为第一作者);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须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发表,字数不低于1200字)。
2.任职期内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译著、合著书籍1部(编委以上,字数不低于10万字)。
3.任职期内参与编写医学类专业教材1部(编委以上)。
4.任职期内参加过自治区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议,并有学术交论文3篇(以论文集为准)。
5.任职期内本人撰写的本专业经验报告2篇,并由3名在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正高级同行专家鉴定推荐。
第十三条 其他
(一)任职期内,年终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的年度,不作为任职年限计算。
(二)工作中受到县(处)级及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延缓1年申报。
(三)有下列情形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延缓2年申报:
1.因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
2.有敲诈、勒索、收受病人及其家属财物行为受到书面行政处分者。
(四)有下列情形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延缓3年申报:
1.定性为一、二、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和计算机、外语、专业考试成绩单,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十四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8〕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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