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1802. S公司属于典型的科技创新型公司,一直致力于科技前沿技术的开发。2017年,S公司科研团队在人脸识别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其研发的人脸识别技术相对于现有人脸识别技术而言,具有准确率更高、速度更快、使用更为方便的优势。为了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S公司第一时间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了专利申请。2019年,S公司的人脸识别技术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如何利用好该专利技术收回成本获取收益成为公司的当务之急。在一次公司的内部会议上,股东甲指出,最近房地产行业非常火,建议将该专利技术进行质押融资,然后投资房地产行业。股东乙对此表示反对,他认为人脸识别技术的更新换代快,保质期较短,应该尽快投入生产,获取市场红利,因此建议将该技术许可给H公司实施。为了获得较高的许可使用费,乙还建议向H公司保证,不再另外向第三方许可实施该专利技术,也不得自行再实施该专利技术。最后乙的建议被S公司采纳。H公司在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过程中,发现E公司所生产产品上使用了与S公司发明专利相同的技术,遂告知S公司要求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S公司尝试与E公司协议仲裁,但未获同意。因为E公司主张,早在S公司提起专利申请之日,其已经开始使用该技术进行生产,并且在S公司获得专利授权以后,其仍然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该技术,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