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 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

3247. A公司为一家从事燃气灶生产、销售的公司。2024年3月B税务师事务所审核A公司2023年12月份账册,发现与收入有关的核算如下: 资料(一):12月A公司向消费者售出燃气灶1000套,每套含增值税价格为200元,共收款20万元。已知每套燃气灶的成本为135元,A公司承诺七日内无条件退货。12月末,尚未收到退货申请,A公司根据经验,估计退货率为5%,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8141.59(200000×95%/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858.41(200000×95%/1.13×13%)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10000 资料(二):2023年12月份A公司批发给C公司8000套燃气灶,不含增值税的批发价为160元/套。货物已经发出,C公司已经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合同约定2024年3月15日、5月15日分别收取50%的款项。 资料(三):2023年6月5日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D公司销售燃气灶,不含税价格为500万元,燃气灶己经发出;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未收到代销清单,A公司未对该业务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应处理。 问题(1):根据资料(一),请分析增值税的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写出调账分录(不考虑成本结转分录),并说明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2):根据资料(二),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并说明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成本结转分录)。 问题(3):分析资料(三)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252. 税务师2024年3月10日受托审核某市调味品生产企业2023年企业所得税核算情况,企业账簿记载: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投资收益8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136万元,其他业务成本20万元,税金及附加82.5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销售费用200万元,财务费用140万元,资产处置收益净额为105.5万元,营业外收入中有技术转让所得290万元(转让收入300万元,发生转让成本费用10万元),营业外支出64万元。企业会计计算的利润总额为533万元,企业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33.25万元,税务师审核时发现如下业务: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转让所得290万元为免税所得,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90万元 (1)其他业务收入中包括: ①企业外购一批包装物专门用于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150万元(不含税); ②企业2022年12月销售散装产品时出借一批包装物,向购买方收取押金30万元,当年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2023年12月因包装物逾期未收回将押金全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③企业2023年12月销售时出借一批包装物,向购买方收取的押金20万元,考虑到如果逾期不退还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在收取时直接全额计入了“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2)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15万元,后将金融债券对外转让取得净所得25万元。 (3)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为9.6万元; (4)销售费用中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85.54万元; (5)企业2023年6月购进当年生产所需材料一批,不含税金额为280万元,取得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与销售单位联系时获知,此单位因违法经营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收缴了公章。本企业无法证明所取得购买所需材料发票的真实性,此材料已经办理入库,会计人员将其计入材料明细账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批材料的80%已被领用,生产的产品90%已经完工入库,完工入库的产品已经销售70%。购进材料时发生运费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经抵扣。 (6)企业下半年取得出口经营权后,12月出口产品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产品成本300万元,当月收齐相关单证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因为是第一笔出口业务,会计尚不清楚免抵退税核算,仅做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5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0 (7)12月接受非股东单位捐赠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直接计入了“资本公积”账户核算。 (8)企业当年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了公益性捐赠支出64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 (1)该企业上年账已结;(2)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3)企业产品及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出口产品退税率为11%。企业当年12月自行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为-25万元;(4)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要求:税务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税会差异逐项进行分析,并调账或进行纳税调整,计算企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做利润结转的分录。
3253. 北京某家具厂位于市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自营进出口权,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24年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假定该家具厂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查询手续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手续): (1)6月8日,销售给家具商城组合办公用家具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000元,税额78000元,收到家具商城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2)6月9日,向某林场购进原木一批并验收入库,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上面注明价款200000元,开出支票支付货款。 (3)6月10日,开具支票支付6月9日购进原木的运费,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5000元,增值税450元。 (4)6月12日,将一套原售价为56500元家用家具经总经理批示以8折卖给关系户,开具普通销货发票:销售价格45200元,并以现金收取款项。(已知该套家具的生产成本为35000元) (5)6月15日,将各式家具一批发往省外某家具经销公司代销,该批家具的生产成本为300000元,与代销单位约定代销价格为565000元(与该家具经销公司一直采用代销形式,且每批代销家具均签订代销协议,以实际销售额的5%支付代销手续费)。 (6)2024年2月份购进的油漆因质量问题,经与销售单位协商,同意退货。6月18日取得销售单位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0元,税额1300元,款项尚未收到。 (7)6月18日,自营出口销售一批家具(假设出口退税率为11%),以离岸价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0000元,开具“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并于当日办妥信用证的结汇手续,该批货物的成本为320000元。 (8)6月20日,生产车间更新改造工程领用自产的半成品木材一批,生产成本为50000元(其中耗用原材料——原木成本为40000元),该种木材家具厂从没对外销售过,无同类销售价格。 (9)6月23日,将6月9日向某林场购进的原木用于生产家具。 (10)6月25日,收到税务稽查决定书,稽查发现部分外购板材因管理不善被盗丢失,企业未进行处理。该批板材不含税成本价60000元。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补缴增值税,该批板材2019年2月购入,购进时增值税税率为16%。 (11)6月26日,缴纳2024年度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370元,取得了普通发票。 (12)6月30日,省外某家具经销公司发来代销清单,销售各式家具价款800000元,税额为104000元,不含增值税代销手续费为40000元(取得经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款861600元已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价款800000元,税额104000元。 要求:做出每一笔经济业务相应的会计分录,并做出月末结转增值税、下月缴纳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