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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部某引调水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的合同价汇总表见表。

合同中规定:
(1)工程预付款的总额为合同价格的 10%,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付清;工程预付款按公式 R=A×(C-F 1 S)/[ (F 2 -F 1 )×S]扣还,其中 F1=20%,F2=90%。
(2)发包人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起按 10%的比例扣保留金,直至保留金总额达到合同价的 5%为止。
(3)物价调整采用调价公式法。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违约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时的情况为:
1)承包人已完成合同金额 12000 万元。
2)合同履行期间价格调整差额系数为 0.02。
3)承包人为工程合理订购的某种材料尚有库存价值 500 万元。
4)承包人为本工程订购的专用永久工程设备,已经签订了订货合同,合同价为 500 万元,并已支付合同定金100 万元。
5)承包人已完成一个合同内新增项目 1000 万元(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的)。
6)承包人已完成计日工 100 万元。
7)承包人的全部设备撤回承包人基地的费用为 200 万元;由于部分设备用到承包人承包的其他工程上使用(合同中未规定),增加撤回费用 50 万元。
8)承包人人员遣返总费用为 100 万元。
9)承包人已完成的各类工程款和计日工等,发包人均已按合同规定支付。
10)解除合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的进场费、设备撤回、人员遣返等费用损失,按未完成合同工程价款占合同价格的比例计算。
【问题】
1.工程计量的原则是什么?
2.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经得到多少工程款?
3.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应总共支付承包人多少金额(包括已经支付的和还应支付的)?发包人应进一步支付承包人多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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