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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利工程项目施工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招标文件规定工期为15个月。承包人投标文件所报工期为13个月。签约合同价为8000万元。合同约定:土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25%以上时允许调整单价;拖延工期每天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1‰,最高拖延工期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若能提前完工,每提前1天的奖金按签约合同价的1‰计算。
承包人开工前编制并经监理人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4个事件,致使承包人完成该项目施工实际用了 15个月。
事件1: A 、C两项工作为土方工程,工程量均为16万m 3,土方工程的合同单价为16元/m 3。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相等。施工按计划进行4个月后,监理人以设计变更通知发布新增土方工程N的指示。该工作的性质和施工难度与A 、C工作相同,工程量为32万m3 。N工作在B和C工作完成后开始施工,且为H 和G的紧前工作。监理人与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协商后,确定的土方变更单价为14元/m 3,用4个月完成。3项土方工程均租用1台机械开挖,机械租赁费为1万元/ (月·台)。N工作实际用了4.5个月。
事件2:F工作,因设计变更等待新图纸延误1个月。
事件3:G工作由于连续降雨累计1个月导致实际施工3个月完成,其中0.5个月的日降雨量超过当地30年气象资料记载的最大强度,属于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之一。
事件4:H工作由于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实际5.5个月完成。由于以上事件,承包人提出以下索赔要求:
(1)顺延工期7个月。理由是:完成N工作4.5个月;变更设计图纸延误1个月;连续降雨属于不利的条件和障碍影响1个月;监理人未能很好地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应补偿工期0.5个月。
(2)N工作的费用补偿=16万元/m  3×32万m 3=512万元。
(3)由于第5个月后才能开始N工作的施工,要求补偿5个月的机械闲置费5 ×1万元/(月·台)×1台=5万元。
(1)背景材料4个事件中,责任方分别是谁?
(2)根据监理人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应给承包人顺延的工期是多少?说明理由。
(3)确定应补偿承包人的费用,并说明理由。
(4)分析承包人应获得工期提前奖励还是承担拖延工期违约赔偿责任,并计算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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