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类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与加工业务。2024年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销售自产M型高档化妆品3000盒,每盒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000元。其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2000盒,已取得销售款并开具发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1000盒,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300盒销售款,但截至月底只收到100盒销售款,甲化妆品公司未开具发票。
(2)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销售成套化妆品500盒,每盒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700元。每盒中包含自产的Y型高档化妆品和外购的工艺品各一套,不含增值税售价分别为1615元、85元。
(3)与丁商贸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受托加工其定制的高档化妆品。按合同约定,丁商贸公司提供原料成本212500元,甲化妆品公司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63750元,其中包含代垫的辅助材料5100元。甲化妆品公司无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丁商贸公司已于当月提货。
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 计算甲化妆品公司当月销售自产M型高档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
    (来学网)3000×1000×15%=450000(元)
    B.
    (来学网)2000×1000×15%=300000(元)
    C.
    (来学网)(2000+100)×1000×15%=315000(元)
    D.
    (来学网)(2000+300)×1000×15%=345000(元)
  2. 计算甲化妆品公司当月销售成套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
    (来学网)500×1615×15%=121125(元)
    B.
    (来学网)500×1700÷(1-15%)×15%=150000(元)
    C.
    (来学网)500×1615÷(1-15%)×15%=142500(元)
    D.
    (来学网)500×1700×15%=127500(元)
  3. 计算甲化妆品公司当月受托为丁商贸公司加工定制的高档化妆品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
    (来学网)(212500+63750)×15%=41437.5(元)
    B.
    (来学网)(212500+63750-5100)÷(1-15%)×15%=47850(元)
    C.
    (来学网)212500÷(1-15%)×15%=37500(元)
    D.
    (来学网)(212500+63750)÷(1-15%)×15%=48750(元)
  4. 甲化妆品公司当月销售及受托加工业务涉及的下列税务处理中,正确的是()。
    A.
    (来学网)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3000×1000=3000000(元)
    B.
    (来学网)销售及受托加工业务当月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0+300)×1000+500×1700+63750=3213750(元)
    C.
    (来学网)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500×1700=850000(元)
    D.
    (来学网)与丁商贸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212500+63750=276250(元)
正确答案:
(1)D
(2)D
(3)D
(4)ABC
答案解析:
(1)本题考查采取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选项D当选,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甲化妆品公司当月销售自产M型高档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税额=(2 000+300)×1 000×15%=345 000(元)。(2)本题考查采取成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选项D当选,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缴纳消费税。甲化妆品公司当月销售成套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税额=500×1 700×15%=127 500(元)。(3)本题考查受托加工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税额。选项D当选,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甲化妆品公司当月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12 500+63 750)÷(1-15%)×15%=48 750(元)。(4)本题考查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选项AC当选,选项D不当选,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买卖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3 000×1 000=3 000 000(元),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500×1 700=850 000(元),承揽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承揽合同中支付的报酬,不包括原料价款,其计税依据为63 750元。选项B当选,代垫辅料为价外费用,无须从销售额中扣除,销售及受托加工业务当月增值税销售额=(2 000+300)×1 000+500×1 700+63 750=3 213 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