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将入账成本为195万元的一批原材料委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加工成应税消费品A。2020年6月,甲公司收回后,将应税消费品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符合可抵扣已纳消费税的规定)。甲公司支付加工费5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5万元。同时乙公司已代收代缴应税消费品A的消费税。以上款项甲公司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已知乙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应税消费品A消费税税率30%。则下列甲公司账务处理错误的是
  • A.
    (来学网)借:委托加工物资 195
    贷:原材料 195
  • B.
    (来学网)借:委托加工物资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
    贷:银行存款 56.5
  • C.
    (来学网)借:委托加工物资 105
    贷:银行存款 105
  • D.
    (来学网)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5
    贷:银行存款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