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香港某公司租用其在该市购置的办公用房,用于对现行开发的三个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期三年,含税年租金116.55万元,三年租金合计349.65万元,于2019年12月18日一次性付清。已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19年在开发的项目有三个,其中有一个建筑总面积8万平方米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两个项目合计建筑总面积22万平方米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香港某公司出租的该办公用房于2012年7月购进。
问题:
1.香港某公司出租办公用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什么时候?请说明理由。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时,应履行哪些税费的扣缴义务?金额分别是多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该办公用房租金按税法规定允许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申报抵扣时的扣税凭证有哪些?(2016年考题改编)
正确答案:
1.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该香港公司在2019年12月18日一次性收讫款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19年12月18日。
2.应履行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应扣缴增值税=349.65/(1+9%)×9%=28.87(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28.87×7%=2.02(万元)
应扣缴教育费附加=28.87×3%=0.87(万元)
应扣缴地方教育附加=28.87×2%=0.58(万元)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349.65/(1+9%)×10%=32.08(万元)
3.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49.65/(1+9%)×9%=28.87(万元),应提供纳税人完税凭证、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