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0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出售协议,根据协议规定,甲公司将自产设备出售给乙公司,不含税售价1000万元,成本900万元。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将该设备回购,不含税回购价格为1200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及回购业务均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未将设备发出,乙公司未取得该设备的控制权。
要求:
1.分析甲公司是否应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确认收人,并简述理由。
2.编制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
1.甲公司不应确认收入,根据规定,甲公司将设备出售给乙公司不满足企业所得税关于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即“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同时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应秉承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甲公司实质上是以设备抵押向乙公司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所以并不满足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人。
2.甲公司的会计分录设备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00(1200-1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
回购设备时:
借:其他应付款 12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
贷:银行存款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