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下列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的是()
  • A.
    (来学网)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 B.
    (来学网)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与之订立保密协议
  • C.
    (来学网)参加成果鉴定被鉴定专家知悉
  • D.
    (来学网)企业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实施商业秘密而知悉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査的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所谓“非公知”,并非指任何人都不知。一定范围的特定人知悉,不影响信息的秘密性。例如,企业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实施商业秘密而知悉;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与之订立保密协议;参加成果鉴定被鉴定专家知悉等,均不丧失非公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