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乙银行作出保证,乙银行接收未提出异议。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双方随后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直接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的“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违反法律规定,乙银行只能就厂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的抗辩(1)成立。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甲公司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本题中,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且甲公司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本案。
(3)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4)陈某的抗辩(2)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5)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