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家电,为支付货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丙公司为付款人的纸质商业汇票。原本,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到期日为出票后3个月,但因疏忽,甲公司未记载付款日期。
8月12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丁公司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戊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于是乙公司请求戊公司提供担保。后戊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8月20日,丁公司持票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证明交给丁公司。丁公司欲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
(1)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出票人甲公司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未在汇票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在本题中,由于该商业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无须承兑,故出票人甲公司为被保证人。
(3)丁公司可向甲公司、乙公司、戊公司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