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2月14日,甲公司为了购买一批鲜花,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5万元的支票。支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由于乙公司尚欠丙公司一笔应付账款,乙公司遂授权丙公司补记。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
2023年2月28日,丙公司向甲公司的开户行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在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可以授权丙公司补记收款人名称?并说明理由。
(3)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在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无效。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8期的,该记载无效。
(2)乙公司可以授权丙公司补记收款人名称。根据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3)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在本题中,出票日期为2023年2月14日,2月28日提示付款,超过了规定的提示付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