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11月11日,李某为其名下的私家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被保险人为李某。保险合同中列有免责条款,其中包括“未投保涉水险的发动机进水,车损险不赔”。关于该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李某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022年12月5日,李某由于要长期在外地出差,遂将小汽车卖与赵某。当日,李某即将小汽车交付赵某,赵某也将上述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
之后,赵某发现当网约车司机收入不错,于是决定将私家车专门用来跑网约车。某晚,正值暴雨天,赵某载客途中,车辆行驶至路段低洼处,发动机进水熄火,赵某又强行打火造成发动机损坏。
赵某向甲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表示拒绝赔付,理由如下:
(1)该事故属于免责条款所列事项。
(2)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赵某并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3)保险标的转让,并未取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故赵某无权主张索赔。
赵某认为,李某将小汽车转让给自己后,保险公司未向其就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说明,故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
(1)甲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赵某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而拒绝赔付?并说明理由。
(2)甲保险公司的第(3)项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赵某主张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保险公司可以赵某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而拒绝赔付。根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贵任。
(2)甲保险公司的第(3)项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赵某主张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