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抗辩事由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来学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需要,对企业的内部生产工艺予以使用,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B.
    (来学网)通过反向工程的方式获得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C.
    (来学网)商业秘密被转让后,如果被许可人不履行许可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而使商业秘密泄露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D.
    (来学网)通过自行开发研制的方式获得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项,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对企业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予以使用。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通过反向工程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C项,当商业秘密被转让或许可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即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可以对抗侵权指控。不过,如果被许可人不遵守许可协议约定的保密条件,则仍可能构成对该被许可商业秘密的侵犯。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