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张某、李某、王某和赵某共同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张某从乙银行贷款8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该笔贷款。下列关于乙银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来学网)张某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张某对甲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 B.
    (来学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甲企业应当为张某办理退伙或者削减其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 C.
    (来学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乙银行有权自行接管张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 D.
    (来学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人债务的清偿。选项A不当选,张某的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当然退伙情形。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退伙后,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当选,选项D不当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选项C不当选,该等清偿方式必须经法定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提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