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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网)
甲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A.
(来学网)
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
B.
(来学网)
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
C.
(来学网)
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
D.
(来学网)
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选项A不当选)。(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BC不当选)。(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D当选)。(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外,各选项具体解释如下:(1)选项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张某可以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B,因吴某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则吴某可以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选项C,因公司董事会决策失误,与股东储某无关,其可以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选项D,因杨某个人原因导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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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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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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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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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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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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