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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网)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A.
(来学网)
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
(来学网)
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
(来学网)
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
(来学网)
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和股东会特别决议。选项AB不当选,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层面提起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条件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甲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仅为5%,不足1/10;乙、丙、丁持有表决权的比例均超过1/10,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均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方可实施。丙、丁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合计75%,超过2/3,可以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决议;乙、丁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合计60%,不足2/3,无法通过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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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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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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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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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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