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向乙、丙、丁3家银行借款,借款数额分别为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为3家银行设立抵押,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顺序依次为乙银行、丙银行、丁银行。后未经丙银行的同意,乙银行和丁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甲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400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3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正确的是()。
  • A.
    (来学网)丁银行400万元,乙、丙两家银行得不到清偿
  • B.
    (来学网)丁银行1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乙银行得不到清偿
  • C.
    (来学网)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丁银行得不到清偿
  • D.
    (来学网)乙银行100万元,丁银行300万元,丙银行得不到清偿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抵押权顺位变更。选项B当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若乙银行与丁银行未交换抵押权顺位,房屋拍卖所得价款400万元,乙银行可得到100万元,丙银行可得到300万元,丁银行无法得到清偿。乙银行与丁银行交换顺位后,丁银行得到400万元,乙、丙两家银行无法得到清偿。此种情形将对丙银行的债权产生不利影响,不合法。因此,在乙、丁两家银行交换抵押权顺位且未取得丙银行书面同意时,应按照未对丙产生不利影响的清偿方式完成清偿,即丙银行得到300万元,丁银行得到100万元,乙银行无法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