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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网)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中止交货,并及时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行为是()。
A.
(来学网)
违约行为
B.
(来学网)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为
C.
(来学网)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D.
(来学网)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抗辩权的行使。选项D当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乙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按时支付货款”,此时,甲公司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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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练习
第一章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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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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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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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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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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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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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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