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中止交货,并及时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行为是()。
  • A.
    (来学网)违约行为
  • B.
    (来学网)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为
  • C.
    (来学网)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 D.
    (来学网)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抗辩权的行使。选项D当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乙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按时支付货款”,此时,甲公司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