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王某于2018年9月1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21年6月1日,双方商议王某再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郑某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一直未向王某和郑某催讨还债。王某仅在2022年7月1日归还借款100万元,但未明确其履行的债务。下列关于王某归还100万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来学网)因2018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 B.
    (来学网)因2018年的借款担保已失效,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 C.
    (来学网)因2018年和2021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 D.
    (来学网)因2018年和2021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清偿抵充。选项A当选,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本题中,王某先后两次向李某借款,数额均为100万元,借款时均有担保。2022年王某还款时,2018年的借款已到期,2021年的借款尚未到期,所以,王某归还的10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2018年的借款。虽然2022年王某还款时,2018年借款的保证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失效,相当于已无担保,但债务抵充的顺序应先按照债务是否到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