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1年1月10日,出租人刘某和承租人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第一年租金为2万元,从第二年起租金按一定的比例逐年增加。次日,王某搬入该房屋。
2021年4月,刘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张某随后要求王某搬离该房屋,王某以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2021年5月,王某向刘某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屋,以刘某侵害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刘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和王某对房屋租赁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要求王某搬离该房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主张刘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王某与刘某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30年,该约定不合法。
(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张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其要求王某搬离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王某只能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刘某与张某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