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来学网)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 B.
    (来学网)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以拒绝付款
  • C.
    (来学网)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 D.
    (来学网)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对人抗辩。选项A当选,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前手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除外。题干叙述“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因此,丙公司是善意持票人。本题中,票据债务人是乙公司,甲公司是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不得以其对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提示:若甲公司没有欠丙公司货款,而是将这张汇票送给了丙公司(即丙公司取得该汇票无对价),则丙公司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甲公司),乙公司可以其对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