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由3名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2022年6月10日,因生产经营及投资需要,A公司向朱某借款1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朱某预先扣除利息,到期后A公司需归还100万元,双方若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2年6月11日,A公司实际收到借款90万元。为担保朱某债权的实现,当日,朱某与A公司签订了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为朱某的债权设立抵押。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6月15日,A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A公司将90万元借款作为出资投入B合伙企业(简称“B企业”),成为B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22年7月10日,朱某发现A公司将其部分产品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转让给了C公司,C公司已经支付价款并将该批产品运走。朱某认为该批产品已经用于担保其债权且已经办理了登记,遂要求C公司将该产品返还A公司,C公司拒绝。
2023年1月10日,A公司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并书面通知朱某。朱某于2023年2月20日要求A公司提前清偿借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A公司拒绝。
2023年6月9日,A公司向朱某签发了一张金额为99万元的现金支票,以清偿借款本息并授权朱某补记收款人名称。朱某遂在“收款人名称”填写自己的姓名并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2023年6月20日,朱某通知A公司还差1万元借款本息未清偿。A公司认为其已经清偿了全部借款本息,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朱某遂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案应当由A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资格成为B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朱某是否有权要求C公司将该产品返还A公司?并说明理由。
(3)朱某要求A公司提前清偿借款或提供相应担保,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朱某在“收款人名称”空白处填写自己的姓名,是否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A公司应向朱某清偿借款本息多少万元?并说明理由。
(6)朱某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公司有资格成为B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朱某无权要求C公司将该产品返还A公司。根据规定,动产抵押即使登记,亦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5)A公司应向朱某清偿借款本息共计99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本题中,A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90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共计应返还的金额=90+90×10%=99(万元)。
(6)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跨章节主观题专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