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将外购成本为260万元的未经涂饰的地板委托乙企业加工成漆饰地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万元,当月委托加工收回的漆饰地板70%已经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50万元,已知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无同类地板销售价格。对于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来学网)甲企业销售漆饰地板不再缴纳消费税
  • B.
    (来学网)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6.5万元
  • C.
    (来学网)甲企业销售漆饰地板应纳消费税7万元
  • D.
    (来学网)甲企业销售漆饰地板应纳消费税2.5万元
  • E.
    (来学网)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5万元
正确答案:
C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税额的相关规定。选项C当选、选项AD不当选,委托加工收回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要缴纳消费税,同时委托加工环节的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因为350万元>300×70%=210(万元),所以甲企业应纳消费税=350×5%-15×70%=7(万元)。选项E当选、选项B不当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无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60+25)÷(1-5%)=300(万元)。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0×5%=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