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8月6日,孙某向赵某借用一台电脑,约定8月10日归还。8月7日,赵某向钱某借款1万元,并以该电脑出质担保。双方在书面质押合同中约定,若赵某届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电脑直接归钱某所有。8月8日,赵某通知孙某于借用期满后直接将电脑交给钱某,8月10日,孙某将电脑交给了钱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来学网)钱某的质权设立于8月7日
  • B.
    (来学网)钱某的质权设立于8月8日
  • C.
    (来学网)钱某的质权设立于8月10日
  • D.
    (来学网)若赵某届时不能清偿对钱某的债务,钱某也不能依约直接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动产出质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本题中,质权设立之前,电脑在孙某手上,赵某指示孙某将电脑交付给钱某,此种交付为指示交付,交付完成的时间为赵某通知孙某的当天,即8月8日,因此钱某的质权设立于8月8日,选项B当选,选项AC不当选。赵某和钱某约定若赵某不能清偿债务,则电脑直接归钱某所有的,属于流质条款,流质条款无效,故钱某不能直接取得电脑的所有权,选项D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