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X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纸质),并将该汇票交给乙公司。
2023年4月2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给丙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丙公司取得该汇票后,为支付服务费,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戊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了“保证”字样,并以保证人身份进行签章,同时还在汇票上注明“以丙公司付费为条件”。
汇票到期后,丁公司作为汇票的持票人向X银行请求付款,遭到拒绝,X银行作拒绝证明交付丁公司。于是,丁公司同时向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追索,均遭拒绝。甲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乙公司并未如约向其发货,因此其无须承担该汇票上的票据责任。乙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其背书时在汇票上载明“不得转让”,因此无须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戊公司拒付理由是丙公司未付费,因此其无须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3)戊公司提出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2)乙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与背书附条件是两回事,附条件类似于“验收后才付款”之类的。
(3)戊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