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2年1月,甲公司、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30%、20%、20%、30%。乙公司章程规定,乙公司所有股东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2022年2月,甲公司与丙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向丙公司租赁一台大型生产设备。设备保修期过后,该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且在某次事故中造成员工李某受伤。甲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并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表示拒绝,甲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已知,融资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物维修义务,以及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等未作特别约定。
2022年2月,甲公司为购买大型生产设备,向银行借款,并提出由乙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于是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对该事项进行审议,甲公司回避表决。其中,钱某和孙某投了赞成票,李某投了反对票。另外,丁公司以其一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甲公司的该笔借款向银行提供了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已知:上述主体均未约定担保在实现时的先后顺序。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经多次催要无果后,2023年10月,银行要求就丁公司用于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新增的一处厂房变价,以实现其抵押权。丁公司抗辩:(1)甲公司的借款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应当先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厂房不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应履行维修义务?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应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4)乙公司为股东甲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获得通过?请说明理由。
(5)丁公司的第(1)项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第(2)项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丙公司不应该履行维修义务。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丙公司不应该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乙公司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作出不同于出资比例的规定。
(4)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获得通过。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除甲公司之外,钱某和孙某两人同意,持有的表决权已经超过了半数,因此该事项获得了通过。
(5)丁公司的第(1)项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且对实现担保的顺序没有约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第(2)项抗辩成立。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