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对该公司出资10%、20%、30%和40%,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来学网)丙、丁均可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
  • B.
    (来学网)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 C.
    (来学网)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 D.
    (来学网)只要乙和丙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只有丁可以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选项A不当选。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甲、乙、丙、丁四股东均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选项B不当选。增加注册资本、解散公司均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丙、丁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合计为70%,超过2/3,增加注册资本决议可以通过;乙、丙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合计为50%,不足2/3,解散公司决议不能通过,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表决基数为全体股东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表决基数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