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张某于2019年8月8日向付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2021年10月29日,双方商议张某再向付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孙某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付某一直未向张某和孙某催讨还债。张某仅在2023年8月2日归还借款100万元,但未明确其履行的债务。下列关于张某归还100万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来学网)因2019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 B.
    (来学网)因2019年的借款担保已失效,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 C.
    (来学网)孙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D.
    (来学网)第二笔借款到期后,付某可以直接向孙某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张某先后两次向付某借款,数额均为100万元,借款时均有担保。2023年张某还款时,2019年的借款已到期,2021年的借款尚未到期,所以,张某归还的10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2019年的借款。2023年张某还款时,2019年借款的保证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失效,相当于已无担保,债务抵充的顺序应优先按照债务是否到期确定,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保证合同若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不当选。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付某直接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孙某有权行使该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不当选。
需要注意的是,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