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电子设备,属于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4月份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电子设备3台并收讫全部货款,每台不含税售价80000元,5月发出货物。另向购买方收取优质服务费4520元。
(2)去年12月份委托某设备专营商代销8台小型电子设备,协议约定,专营商按每台含税价格33900元对外销售,双方按该价格结算,本公司另外向该专营商支付销售额5%的手续费。设备于去年12月1日发给该专营商,到本月末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
(3)购进生产用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0000元,由于管理不善造成10%零配件被盗。
(4)转让一台2008年购入的生产用设备,取得含税收入8240元,甲公司未放弃相关减税优惠。已知: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40000元。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甲公司业务(1)5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元。
- 甲公司业务(2)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元。
- 甲公司5月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为()元。
- 甲公司5月应缴纳增值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