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3年6月,某县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9年9月以不含增值税价格18000万元协议购买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一宗土地,已取得相关凭证并缴纳了契税540万元、耕地占用税100万元。
(2)2019年11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不包括利息和耕地占用税)。该房地产企业为建设该项目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开具的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3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000万元)。
(3)2023年3月该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扣留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600万元,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未对质量保证金开具发票。
(4)截至2023年6月,该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不含税收入540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10%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5)假设该项目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为3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上述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万元。
- 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万元。
- 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扣除项目合计()万元。
- 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