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赵某和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钱某应于2023年9月10日前向赵某支付全部价款200万元,赵某应于钱某支付价款之日起10日内协助办理房屋登记。钱某已于9月5日支付100万元价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来学网)钱某在9月10日之前表示无力支付剩余100万元价款,赵某应与钱某协商解除合同
  • B.
    (来学网)钱某在9月10日之前未支付剩余房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赵某有权解除合同
  • C.
    (来学网)赵某与钱某办理的房屋登记类型为预告登记
  • D.
    (来学网)钱某有确切证据证明赵某已将房屋过户给孙某,钱某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考查第35章。钱某在9月10日之前表示无力支付剩余100万元价款,赵某可以单方通知钱某解除合同,这属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之一,A项错误。赵某与钱某办理的房屋登记类型为转移登记,C项错误;钱某有确切证据证明赵某已将房屋过户给孙某,钱某可以行使不安行抗辩权,D项错误。本题目涉及考点如下:
(1)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动产登记类型。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移转时所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