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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 来源:来学网

01

法的效力层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①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⑥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02

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信设施

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03

《矿山安全法》其他规定

《矿山安全法》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矿山安全法》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04

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安全消防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05

《消防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06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07

灭火救援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08

特种设备种类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09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0

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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