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黑龙江省2021-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4年11月07日 来源:黑龙江省卫健委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为加强全省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决定开展2021-2023年度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核内容和考核对象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我省为提升医师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增加公共知识测评环节。

工作业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公共知识包括:法律法规、行为规范、医学心理、医学伦理、医患沟通技巧和医保相关知识等。

(二)考核对象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专长)、口腔和公共卫生,考核对象为:

1.2020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

2.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注册未满三年,自愿参加本周期考核的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可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参加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3.对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目前不再执业的医师,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及时办理注销或备案手续,不参加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周期

依据《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

黑龙江省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为2021-2023年度。

三、考核程序

(一)简易程序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执业满12年无不良行为记录或执业满5年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表彰、奖励,政府指令性任务,科技成果),可申请简易程序进行考核。

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做出的表彰、奖励,政府性指令任务原则上为援疆、援藏、对口支援、医联体等政府性指令任务且时间不少于3个月,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符合简易程序的医师登录定考系统,完善个人信息,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自评,申请简易程序考核,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书写个人述职报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审核,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参加公共知识测评。

参加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若考核周期内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或担任2021年、2022年、2023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师,可申请公共知识测评免考,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审核、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可视为公共知识合格。

(二)一般程序

符合一般程序的医师登录定考系统,完善个人信息,进行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自评,申请一般程序考核,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审核,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参加公共知识测评,合格后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若考核周期内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担任2021年、2022年、2023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师,可申请业务水平测评免考,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审核、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四、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省卫生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中心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设立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定考办”),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负责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具体工作(见附件1),按照工作要求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定期向省定考办报告工作进展及考核结果。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由医务、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在本机构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具体工作。

五、考核方式

本周期考核全省统一使用“中国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系统电脑端实现考核管理,医师个人通过手机移动端或电脑端登陆系统。登陆方式:

(一)电脑端入口网址:https://www.renew-cmda.cn;

(二)个人手机移动端入口:关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定考系统”。

六、时间安排

(一)开放账号、完善信息(2024年10月21日-10月31日)

黑龙江省2021-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数据与电子化注册系统数据相对接,省定考办设定考核周期后,账号逐级下发。各角色登录系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及时更新,新增或删减需逐级上报给国家进行系统备份;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建立相应科室。

(二)确定考核机构和考核人员名单(2024年11月1日-11月7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数量的底数,组织符合条件的机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并进行审核评估,确定2021-2023年度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后,将《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指派情况表》(附件3)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各医疗卫生机构应确定好本周期考核人员,确保“应考尽考”,并将参加考核医师纳入系统。

(三)填报信息及审核(2024年11月8日-12月8日)

医师登录系统完善个人信息,进行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自评,按执业年限选择考核程序;医疗卫生机构和考核机构做好医师信息的初审及复核工作。

(四)公共知识测评(2024年12月9日-12月19日)

为提高我省医师公共医疗基本知识素养,全面提升医师诊疗水平,本周期我省在原人文测评的基础上新增了医保相关知识。

(五)业务水平测评(2024年12月20日-12月30日)

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公共知识测评合格者,可在业务水平测评端口开启后,进行在线学习并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六)补考(2025年7月1日-7月31日)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要求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在补考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七)结果应用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为确保考核机构能够掌握医师的违规情况,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七、注意事项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考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将账号逐级下发给所辖单位具体工作人员,避免帐号泄漏或滥用。下发过程中,需确保每个账号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并记录下发的时间和责任人信息。账号责任人需对账号的使用负责,包括保管账号信息及密码管理等。责任人需定期向上一级管理人员报告账号的使用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参加测评的医师,尽量选择环境安静、信号稳定的场所,切勿选择光线较暗或者背光场所,以免影响测评结果。

(三)点击“进入测评”,进入答题环节后系统开始计时,60分钟后系统默认交卷结束测评。

(四)系统在测评环节时通过手机前置摄像头启动人脸识别监考,如未开启摄像头功能,系统默认无法进入答题环节;答题期间遮挡摄像头导致抓拍黑屏的,本次成绩视为无效。请参加测评的医师切勿关闭或者遮挡摄像头,切勿戴口罩或者用其他物品遮挡面部。

(五)严禁考生替考、聚考,在监考过程中一旦发现作弊行

为,即判定为本周期考核不合格,不提供补考机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规定的时限,扎实开展工作。各地有关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广泛宣传,加强沟通。医师定期考核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务必要加强考试宣传工作,特别是不能遗漏规模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要注重与辖区内的考核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情况。

(三)强化监督,注重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评定结果或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各医疗卫生机构统计本机构周期内参考率、完成率、通过率,作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考核结束30日内,汇总分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信息,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定考办指定邮箱。

联系人:柏柳赵连江

电话:0451-87907513/82583109

邮箱:hljdkb@126.com

附件:1.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联系方式

2.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审核表

3.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指派情况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10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各市(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联系方式

附件2: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审核表

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指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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