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木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实木地板生产销售业务,2020年2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万元;另支付运费2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将上述外购已税素板30%连续生产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
(3)外购一批原木委托乙厂加工B型实木地板,当月加工完毕全部收回。该批原木的成本为57万元,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厂同类实木地板不含税售价为65万元。
(4)将外购的材料成本为48.8万元的原木移送丙厂,委托加工C型实木地板,丙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售价。当月加工完毕甲厂全部收回后,对外销售70%,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0万元,其余3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3月初对甲厂进行税务检査时发现,乙厂已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但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已知: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业务(2)中,甲厂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 乙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万元。
- 甲厂销售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 甲厂留存仓库的C型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