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家电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的大型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年初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审核甲公司2019年纳税情况,注意到以下事项:
(1)甲公司于2019年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新电冰箱,消费者在购买新电冰箱时可以以旧电冰箱折抵部分价款。甲公司以收到的扣除旧电冰箱抵价款后的净额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2)为了实现各自的销售额目标,2019年甲公司与同城的另一家空调销售公司达成协议,双方同时向对方开出金额相同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无真实购销交易。甲公司认为,自己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与从对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相等,因此不存在纳税和其他问题。
(3)甲公司于2019年初次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初次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甲公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抵减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同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均在当月抵扣。
问题:请分析甲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分析其流转税的税务处理(本题无须计算)。
正确答案:
(1)错误。该项行为属于“以旧换新”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的,应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错误。该项行为属于向没有发生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进行偷税,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按虛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补缴增值税,同时其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3)错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初次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税价款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