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租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生产设备的经营租赁,2019年12月发生业务如下:
(1)新购入一批租赁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2.6万元;
(2)委托运输公司将该批设备运回企业,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用1万元;
(3)将新购入的该批设备经营租赁给某生产企业,租赁期限2年,当月预收一年租金32万元(不含税);
(4)将2012年购入的一栋厂房经营租赁给另一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当月不含税租金5万元;
(5)当月购入租赁用大型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3万元。
已知:企业将“营改增”前购入的不动产对外经营租赁单独核算且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均在当月抵扣。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企业期初加计抵减额为0。
问题:
1.计算企业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2.计算企业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1.当月进项税额=2.6+1×9%+1.3=3.99(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99×10%=0.40(万元)。
2.当月销项税额=32×13%=4.16(万元)
3.抵减前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4.16-3.99=0.17(万元),小于0.4万元,当期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0,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23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当月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的增值税=5×5%=0.25(万元)。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为0.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