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电脑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5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00万元,税金及附加2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资产处置收益6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支出180万元。其中: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为80万元,销售费用中广告费为850万元,营业外支出包括:通过市民政局向贫困地区(非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电脑,其成本80万元、不含税售价100万元、增值税16万元,直接向某中学捐赠电脑,其成本40万元、不含税售价50万元、增值税8万元,直接向灾区捐赠现金36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年利润总额。
(2)计算该企业当年纳税调整金额。
正确答案:
(1)利润总额=5000+500-2500-100-220-550-900-100+60+100-180=1110(万元);
(2)
①业务招待费调整:
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合计80万元,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5‰=(5000+500+100+50)×5‰=28.25(万元),应纳税调增=80-28.25=51.75(万元);
②广告费调整:
当年发生广告费合计为85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15%=(5000+500+100+50)×15%=847.5(万元),应纳税调增=850-847.5=2.5(万元);
③捐赠支出调整:
a.直接向某中学捐赠电脑和直接向灾区捐赠现金均不符合规定,税前不得扣除,应纳税调增=(40+8)+36=84(万元);
b.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96万元(80+16),根据规定,可税前扣除的限额=利润总额×12%=1110×12%=133.2(万元)。因未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无须调整。
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纳税调增合计=51.75+2.5+84+(100-80)+(50-40)=168.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