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A.
    (来学网)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 B.
    (来学网)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 C.
    (来学网)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 D.
    (来学网)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选项A当选)。(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选项B当选)。(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选项CD不当选,所述情形属于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形。提示: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表现:(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