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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网)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至今的注册资本一直为人民币6000万元。甲公司董事会共有8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有()。
A.
(来学网)
董事人数减至5人
B.
(来学网)
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
(来学网)
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
(来学网)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1)选项A当选,董事人数减至5人,不低于法定的股份公司董事会最低人数(5人),但低于该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人数(8人)的2/3,须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2)选项B不当选,只有监事会作为一个机构才能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因此,陈某作为监事,无法以监事个人的身份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3)选项C当选,李某持股比例(12%)大于10%,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4)选项D不当选,股份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应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题干所述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募集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因此,6 000万元注册资本即实收股本,亏损额(1 600万元)占实收股本(6 000万元)的比例不到1/3。因此,还未触发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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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练习
第一章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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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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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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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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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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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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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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