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7年7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拟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4人认缴的出资分别是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和50万元,股东会会议决议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7月5日,鉴于孙某组织能力比较强,由孙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
2020年7月,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赵某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李某担任监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赵某任免钱某为经理,任免孙某为财务负责人。2021年3月,甲公司发生经营亏损,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赵某认为李某持股比例1/10,不符合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予以拒绝。
2021年7月,甲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李某认为4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额,造成公司经营困难,提出修改公司章程,提高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钱某和孙某表示同意,赵某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7月5日,孙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2021年3月,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2021年7月,李某提议修改公司章程是否能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孙某(出资200万元)不是出资最多的股东,不能因其组织能力比较强就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
(2)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题述情形下,李某虽持股比例未达1/10,但公司未设监事会,李某是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3)不能通过。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题述情形下,李某、钱某和孙某所持表决权合计为(300+200+50)/(300+200+50+400)=57.89%,未达到2/3以上,该决议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