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2015年甲公司召开了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的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此时甲公司总资产为1亿元。
(2)拟提请股东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题述情况下,甲公司对外担保金额(4 000万元)超过了资产总额(1亿元)的30%,该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2)甲公司不能聘任刘某担任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题述情况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在前5名内排名第1)的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不得担任甲公司的独立董事。
(3)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题述情况下,待议事项与丙公司直接相关,丙公司派出的4名董事应回避表决;回避后,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仅为2人,不足3人,该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