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的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不知情的孙某。张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后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请求认定李某的股权处分行为无效能否得到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张某请求认定李某的股权处分行为无效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即可取得股权。
(3)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进行抗辩。题述情况下,李某为名义股东,应承担上述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