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20年8月1日,陈某、魏某、刘某和孙某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4人持股比例分别为10%、20%、30%、40%。陈某和孙某均以货币足额缴纳了出资;魏某认缴2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于2023年8月1日前缴清;刘某伪造出资评估报告,以其所有的一台机器设备作价30万元出资,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该设备在作价出资时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
2024年7月5日,由于魏某经多次催缴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出资,甲公司股东会作出了解除魏某股东资格的决议,魏某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魏某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陷入经营危机,无力向乙公司支付40万元货款,甲公司请求刘某补足其出资差额20万元。甲公司遂又请求陈某、孙某二人就该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魏某的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魏某承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陈某、孙某二人就该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予支持。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2)有权请求。根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有权请求。根据规定,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