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特许经营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董事和1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清算组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请指出丁公司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5)对乙公司的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丁公司出资方式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非法的财产以及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丁公司设1名董事和1名监事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董事、1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解散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题述情况下,丁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该规定合法;此外,丁公司章程并未对其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作其他规定。在此基础上,由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解散公司,其代表表决权的比例达到3/4,超过2/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述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未有其他约定,甲公司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其用于出资的房产是在出资后因为市场行情变化发生贬值,因此,甲公司无须补足贬值部分。
(5)乙公司应当向丁公司补足差额,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题述情况下,乙公司出资不足,对丁公司应补足出资。此外,丁公司其他股东应就乙公司出资不足的情况对外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