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来学网)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 B.
    (来学网)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 C.
    (来学网)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 D.
    (来学网)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拒绝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对共有的形式没有约定的,除非共有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否则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甲和乙是同窗关系,故二人对该套房屋形成按份共有关系,选项A不当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处分的,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出资90万,所占份额为60%,乙出资60万,所占份额为40%,所以装修房屋或转让所有权,均须取得对方同意,选项B不当选,选项C当选。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按份共有人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乙无权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权,选项D不当选。需要注意的是,按份共有人除了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处分外,还有变更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