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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网)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对临时股东会召开未作特别规定时,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是()。
A.
(来学网)
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15%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
(来学网)
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19人,现有董事13人
C.
(来学网)
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D.
(来学网)
乙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目前未弥补的亏损为1000万元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甲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是19人,其2/3为12.7人。甲股份公司当时的董事人数(13人)既未低于法定下限(3人),也未低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因此,无须召开临时股东会(选项B不当选);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未弥补亏损未达到乙股份公司实收股本的1/3,因此无须召开临时股东会(选项D不当选);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选项A当选);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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