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张某、李某、王某和赵某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从乙银行贷款8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该笔贷款,乙银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甲公司中的股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来学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应当取得李某、王某、赵某的一致同意
  • B.
    (来学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时,李某、王某、赵某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 C.
    (来学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财产份额,通知李某、王某、赵某后,赵某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
  • D.
    (来学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当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修改公司章程时,需要股东会进行表决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选项A不当选,选项B当选。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选项C当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选项D不当选。